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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研究所(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

2020年07月22日 11:23  点击:[]

河南科技学院

研究所(中心)设置与管理办法

院发字〔2009〕131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06]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的决定》(豫发[2006]10号),巩固和提升学校优势学科,培养具有创新性的研究团队和人才,充分发挥研究所(中心)的职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中心)设置的原则是培育团队,凝练方向,鼓励创新,服务社会。

第三条 研究所(中心)为学术性机构,在学术技术活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路线和政策,遵纪守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科技工作和社会服务。

二、研究所(中心)的设置

第四条 研究所(中心)的类型。第一类为校直属研究所(中心),按照机构设置原则和程序予以设置。第二类为院(系)所属研究所(中心),由依托单位负责申报,依托单位和科技处共同管理。

第五条 成立研究所(中心)条件

1.根据校级(含)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创新团队以及学校事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需要,可以申请成立研究所(中心)。原则上每个重点学科下设研究所不超过3个,其他情况1个。

2.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应具备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

3.研究队伍稳定。自然科学类5人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类3人以上。研究团队方向明确,特色鲜明,符合经济社会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

4.科研业绩突出。主要成员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项目、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和研究成果。

第六条 研究所(中心)成立程序

1.校直属研究所(中心)。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由科技处提出申请,校学术委员会对拟建研究所(中心)论证通过,人事处机构审核,报学校研究批准。

2.院(系)所属研究所(中心)。各教学院(系)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申请成立研究所。申请书包括拟建研究所(中心)名称、必要性、经费来源、组成成员、研究规划等。校企合作研究所(中心)的设立还需提供合作单位的背景材料、合作协议等材料。依托单位组织院(系)分学术委员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七条 研究所(中心)的冠名。研究所原则统一使用:“河南科技学院XXX研究所(中心)”名称。

三、研究所(中心)的管理

第八条 所长管理

1.校直属研究所(中心)的行政级别由学校决定,干部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享受相应的行政级别待遇。

2.院(系)所属研究所(中心)办公场所及研究经费由各所(中心)自行解决,所长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

3.研究所(中心)所长(主任)人员变更时,依托单位负责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科技处。

第九条 业务管理

1.各类研究所(中心)业务管理归口学校科技处。科技处负责研究所的申请受理、论证、业务管理、考核等工作。

2.各类研究所(中心)开展的对外合作研究、科技服务等活动,必须报科技处审查。科技处按照学校规定程序报批,以学校名义签署合作协议。

3.研究所(中心)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全所(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4.经批准成立的研究所(中心),必须在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订年度科研工作计划,包括拟完成的论文、成果、著作、项目、专利、学术会议等。年初将年度科研计划同时报依托单位和科技处。

第十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研究所(中心)科研绩效,学校可给予院(系)研究所(中心)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研究所(中心) 的考核办法,另文下发。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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