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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学院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

2012年10月16日 20:3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河南科技学院二级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代会向基层的延伸,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加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同级党组织和院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师队伍建设和培训计划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单位岗位责任制方案、岗位津贴或教学津贴分配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教职工考核办法、奖惩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对他们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表扬、批评、推荐等意见,必要时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建议给予奖励、处分或免职。

第六条 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教代会审议,并做出决定或决议。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 职 工 代 表

第八条 教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40人以下的单位可直接召开教职工大会。学院所属的企业或具有企业特点的单位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工会的指导。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能够履行代表权利、愿意承担代表义务的本单位在编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必须在群众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50人到100人代表名额为40%—50%;101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25%—40%。一线主体工作人员代表应占5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程序撤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第十二条 代表应具备的素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自觉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一定的业务、管理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能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询问,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和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四)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和学生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 织 制 度

第十六条 召开二级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每届三至五年,换届工作与学院教代会同年完成。二级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根据党、政建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和单位的中心工作以及教职工要求解决和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单位工会提出,经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教代会提出报告,同时作为对该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小组。承担二级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 作 机 构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是本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会的筹备工作,包括提出大会议题、议程及开会方案的建议,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大会提案,报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院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的有关会务工作,包括大会的文秘工作、联络工作以及其他需要做好的工作;

(三)大会的有关宣传工作;

(四)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有关代表检查监督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代表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

(五)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

(六)二级教代会有关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接受代表的申诉,负责调查核实工作;

(八)处理二级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院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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